经核准出口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视则;
建立完备的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
目前,海关已建立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经核准出口商系统),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者“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中的“经核准出口商系统”向其住所地直属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有关信息、主要出口货物信息、掌握相关原产地规则和建立文件管理制度的承诺声明及拟加盖在原产地声明上的印章印模等。
注意:申请材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在申请时以书面方式向主管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企业获得经核准出口商资格后,可以对其出口或者生产的、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并在协定相关缔约国申报进口时申请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无需到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能以更加灵活的姿态安排货物的生产和出口,对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海关总署与其他缔约方完成信息交换后,主管海关会通知经核准出口商可以按规定开具原产地声明。经核准出口商在开具原产地声明前,应当向住所地直属海关提交货物的中英文名称、《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6位编码、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等出口商品信息,相关货物信息与已提交信息相同的,无需重复提交。经核准出口商应当自原产地声明开具之日起3年内,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保存能够证明该货物原产资格的全部文件。
经核准出口商开具中国-瑞士、中国-冰岛、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和RCEP项下的原产地声明时,应当符合海关总署令第222号、第223号、第255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8号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所适用的协定的具体要求,由开具人员签名或者加盖印章。
经核准出口商资格并不是永久的。经核准出口商有效期是3年,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经核准出口商可以向主管海关书面申请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也是3年。经核准出口商届满前未向主管海关申请续展的,已取得的经核准出口商资格会被注销。
一是供虚假材料骗取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
二是存在伪造或者买卖原产地声明行为的;
三是经核准出口商未按照规定转交核查请求,情节严重的;
四是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原产地声明不符合海关总署规定,一年内累计数量超过上年度开具的原产地声明总数百分之一,并且涉及货物价值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需要注意的是,被注销和被撤销会产生不一样的后果。经核准出口商资格被注销后重新申请没有时间限制,而一旦被撤销,自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提出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
建议:高级认证出口企业应抢抓机遇,积极申请经核准出口商资格。要主动学习有关政策规定,提前了解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的管理要求,充分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并建立完备的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对还未取得海关高级认证资质的企业,应努力提升信用等级以获得经核准出口商资格,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申请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向海关申请原产地证书。申请“RCEP原产地证书”需录入基本信息、发票信息、货物信息等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装运前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由于过失或者其他合理原因,未能在装运前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自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向签证机构申请补发,注明“ISSUED RETROACTIVELY”(补发)字样。
根据签证机构审核要求,企业补充提供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签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签发原产地证书;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签发原产地证书,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申请人申请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书的,应当提交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是RCEP协定的特色制度,主要用于证明在一成员方中转或者再次出口的未经处理的原产货物,没有改变其原产资格以及原产国(地区)。各成员方签证机构和经核准出口商可以根据初始的原产地证明,对符合RCEP协定规定的货物开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也属于原产地证明,可以理解为中转或再出口成员方对初始原产地证明的背书。
申请人在“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申请海关原产地证书时选择“RCEP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填写基本信息、发票信息、货物信息等。RCEP背对背原产地证书附件上传“进口证书扫描件”。
注意:原始原产地证明信息中的字段是由货物信息中进境货物原产地信息查询原始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使用录入完成货物信息并保存后自动反填,无需自行录入。申请人申请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书的,应当提交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
目前RCEP项下输新加坡、泰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韩国、马来西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主打印证书。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打印前需上传原产地证书企业声明栏所需的电子签章和申办员电子签名后,自行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版式化原产地证书。具体事项可查询海关总署2019年第77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