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新规定是什么?
答:
有限责任公司限期认缴制,股份有限公司实缴制。
1.除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实缴制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增资部分的出资期限为办理增资申请之日起五年内。
2.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办理设立登记前实缴,增资部分也应实缴。
问:7月1日后,关于认缴的出资额要在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适用于哪些经营主体?
答:
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1.“五年缴足”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应当分别在公司成立大会前全额、足额缴纳股款,在成立大会后申请设立登记。
2.新《公司法》不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仍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问:6月30日前已设立的公司,是否受注册资本新规影响?
答:
是。
“注册资本新规既适用于7月1日后设立的公司,也适用于6月30日前设立的公司。
问:6月30日前已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该如何调整?
答:
为6月30日前设立的公司调整认缴出资期限设置了三年过渡期(即2027年6月30日前)。具体安排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整为自调整之日起五年内。
2.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问: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有哪些?
答:有货币,还有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问:公司股东如何缴纳非货币出资?
答: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经过评估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如将房产过户到公司名下。
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缴纳出资后,公司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缴纳出资后,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如实公示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任何实际缴纳证明。
问:新《公司法》关于减资有哪些新规定?
答: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2.新《公司法》新增了两种减资情形:一是弥补亏损减资,二是股东失权减资。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减资公告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减资公告选项。
问:《公司法》关于公司公示股东出资、股权变更等信息公示有哪些新规定?
答: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三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对其公示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问:一个投资者能否成立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答:
可以。
新《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原有限制,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多家“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再投资设立“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允许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设立“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问:哪些人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答: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委派任一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担任法定代表人。
问:关于董事、董事会的设置规定有哪些?
答:1.除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外,其他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但至少设一名董事。
2.有限责任公司若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不再设上限。
3.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且没有职工监事的应当有职工代表。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置独立董事。
问:关于监事、监事会的设置规定有哪些?
答:1.公司可以选择设监事会或只设一名监事,符合以下条件的也可以不设监事: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或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2)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2.设监事会的,职工监事人数至少为三分之一。
问:新《公司法》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规定是什么?
答: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
首先,“五年缴足”是法定的最长期限,如果公司章程自行约定了比五年更短的期限,则股东应当在该更短期限内缴足。此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股东可以在章程约定的、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批认缴的出资额。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首先,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不可买卖的文物等)。其次,用于出资的股权或债权不能被司法冻结或者被设立质权。最后,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将房产过户到公司名下、将商标权过户到公司名下等。其次,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注册前,发起人应当缴足所有认购的股款。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三条。
首先,除了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时均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其次,股东按期缴付出资后,应由公司对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记载内容作相应调整。最后,公司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如实公示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三款。
上述问答依据征求意见稿,最终以正式公布版为准。
除了要承担未按期缴足的法律责任外,公示虚假实缴信息还要按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问: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未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会如何处理?
答: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登记机关发现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的,会如何处理?
答: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登记机关发现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会如何处理?
答: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登记机关发现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会如何处理?
答: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登记机关发现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会如何处理?
答: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俗称“四段式”。例:上海张三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区划名称”一般是指“上海”或“上海徐汇”等;“字号”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确定;“组织形式”应当与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一致。本市企业可以通过“一网通办”—“上海企业登记在线”自主申报企业名称。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不得单独作为行政区划。根据商业惯例等实际需要,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应当加注括号。例:“张三(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或“张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