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开启Cookie之后登录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注册
邮 箱
中文
English
Deutsch
日本語
Español
上海外商投资
促进服务平台
满意度调查问卷
扫码填写
首页
>
政策指南
政策等级(区域):
全部
国家级
市级
区级
其他
政策类别:
全部
法律法规/措施意见
开放/准入/目录清单
研发中心/跨国地区总部
试验区/长三角
科创
金融
财税
人社
企业运营
疫情应对
进博会
其他
重点区域
外商投资法
产业类别:
全部
人工智能
生物医药
金融
商贸
文化创意
装备
新材料
汽车
物流航运
其他
关键字:
2019
11-4
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2019
11-4
涉及银行、保险、券商、资管、信用评级等多个金融领域的进一步对外开放措施
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
加载更多